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革命文献 > 建国后重要档案
 

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2

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2
描述:公元1952年  荆江分洪工程位于湖北省公安县境内,始建于1952年。该工程的兴建,使荆江河道安全泄洪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缓解了与上游巨大而频繁的洪水来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荆江分洪工程是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重要水利枢纽,是荆江大堤防洪工程系统重要组成部分。   图①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3月31日制定,并发给中南军政委员会及湖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铅字打印,竖排,落款时间上加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印”。文件规定在长江治本工程未完成前,应加固荆江大堤并在南岸开辟分洪区,以确保两湖千百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图②为《关于加强荆江大堤及荆江分洪工程的决定(草案)》,由时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就荆江大堤及荆江分洪工程有关事宜,根据湖北、湖南两省党内外负责人会商的一致意见,亲自代政务院拟定,前面附有邓子恢亲笔拟定的发给周恩来总理的电报原文。文件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防洪工作的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
形成年代:
尺寸: